2026-08-10 09:42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黄山市中级法院发布了7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燃放爆竹伤人眼 法院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吴某某到A公司经营部购买3号双响爆竹10筒,爆竹由B公司生产。吴某某在燃放3号双响爆竹时,突然有一爆竹点燃后在原地爆炸,吴某某右眼当即被其中一节爆竹炸伤,随后立即被送医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6345.38元。治疗后,吴某某右眼损伤遗留右眼视力障碍,经鉴定被评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审理后判令A公司与B公司共同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案例二:“三无”电动车致人死亡,卖家厂家连带赔偿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9日,吴某与丈夫刘某在浙江省淳安县A电动车行购买某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次日,刘某驾驶该电动车时不慎摔伤死亡。后刘某家属以电动车为“三无”产品且刹车系统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方A电动车行、零部件供货方B公司、车辆组装方C公司承担刘某死亡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该电动车的空白合格证及使用说明。C公司认可该车由其向B公司购买零部件组装,经过上路检测后即交付A电动车行销售,销售时为该电动车加装五个电瓶。该案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由销售方A电动车行赔偿5000元;由零部件供货方B公司赔偿15000元;由车辆组装方C公司赔偿130000元。
案例三: 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程某向游客销售土特产礼包,游客发现所购礼包中的裸装“风干鸡”有蛆虫并散发刺鼻的腐败气味。黄山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经调查,认定程某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0917.5元,无违法所得,腐败变质食品已召回并销毁,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程某在缴纳部分罚款后,未再缴纳剩余罚款。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四:微信买卖伪劣卷烟被判刑
案情简介:汪某甲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微信购买了利群、中华等品牌伪劣卷烟,又通过微信将伪劣卷烟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汪某乙,销售金额共计127715元。汪某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明知从汪某甲处购买的是伪劣卷烟后,仍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以市场价格对外销售,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从汪某乙处依法扣押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且系伪劣卷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汪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汪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五:主张三倍赔偿,需充分证明销售方“故意”欺诈
案情简介:王某系个体工商户,委托黟县A汽车服务公司向黄山市B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五菱牌双排座货车一辆,总价款52500元,并办理了按揭手续。2018年12月10日,A公司向王某交付新车,购车发票上出售人为B公司;王某在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手续。次日,王某驾车中发现车辆离合器三件套发生故障,后又发现该车顶棚曾经维修过。王某认为,B公司以次充好,以非新车充当新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B公司应当退还购车款52500元,并赔偿其三倍购车价格;同时A、B两公司还应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诉讼费用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发现该车确系存在顶棚、驾驶室内部手工整形、离合器不正常等问题,但对于A、B两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明知该车存在瑕疵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B公司返还购车款、赔偿因购车所花费的车辆购置税、检测费、保险费等费用,依法解除了双方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要求以三倍购车款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请求予以了驳回。
案例六: 销售过期麻饼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金
案情简介: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市场专项整治期间,发现歙县徽城镇河西地区一商行销售过期的“福寿”牌麻饼,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商行未能认识到销售过期食品的危害性,拒不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法院依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对该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该商行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实,销售及库存的货值不大,尚未达到刑罚标准,但符合行政处罚的标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商行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也未行使复议、诉讼等权利,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罚金的决定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七:开发商不能交付 房屋购房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9日,黄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平湖风景区金盆湾一套面积为46.68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吴某,每平方米价格为7348元,总价款为343005元,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合同中双方还就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其他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姜某向该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公司到黄山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但是到了交付时间,房屋还是“空中楼阁”,出卖人和买受人就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争议。该公司提出解决方案令姜某无法接受,姜某遂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姜某与该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姜某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姜某经济损失97001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